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规定
日期:2019-04-10 15:21:48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院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1 4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及教学进程表,各教学部门必须于两周内将授课安排及教学进程表安排上报教务处。

第三条  所有课堂教学任务应该按照教学质量、效益最大化原则安排任课教师,平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应该同一教师承担,可以小班授课的应尽量安排小班授课。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系(部)反馈编制全院教学进程表、班级课表及教师课表,于学期结束前下发到各系(部)、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五条  教师对授课表安排的特别要求必须在上报教学安排时提出,教务处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照顾。教师不得强行指定上课教室和上课时间。课表编制完成后不得修改变动,特殊情况需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和教学院长签字后方可调整变动。开学一周后原则上不得再要求调整课表。

第六条  教学进程表下发后不允许随意变动各环节安排,实施过程中有特殊原因需做调整时由系(部)写申请表,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调整变动。不得随意取消教学环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的须经学院教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调课与代课

第七条  授课任务书下达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所确定的授课任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代课必须将填写申请表经教务处处长和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八条  教师因无法预知原因不能按时到校上课必须在上课前1小时电话向教务处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调课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缺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所缺课程应在上班2周内补上。

第九条  教师因公、因私、因病调课,一周以内的上班后及时履行补课手续并补课,超过一周以上应由系(部)安排其他老师代课,代课按原课表执行。

第十条  调课由教务处签发“调课通知单”,书面通知有关教师和班级。

第十一条  每学期因私、因公调课节数不超本人一个教学班的一周学时数,管理人员不超过8节。

第十二条  具体调(代)课流程详见工作流程篇——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教师调(代)课流程图。

第四章 停课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控制停课,因特殊原因须全院停课时,须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因无法预见的原因(突然停电、停水或其它自然灾害)停课应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影响的主要课程应由教务处安排其它时间补上。

第十四条  教师擅自停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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