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日期:2019-04-05 00:00:00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7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杜绝、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界定与级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教学活动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严重教学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认定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不以铃讯为准,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10分钟以内的;

2.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的;

3.教师拟订考试试题不严密,严重影响学生答题的;

4.教师不在规定时间提交期终考试所要求的A、B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或提供的多套试题重复程度在20%以上,或因命题、打印出错,考生有近10分的考题无法解答的,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学生全部交卷的;

5.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教师错登、漏登学生成绩和拖延呈报学生成绩达3天以上(含3天)的,或未及时公布学生成绩,造成学生未按时补考的;

7.教师报送《学期授课计划》拖延5天以上(含5天)的;

8.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9.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0.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11.教学服务人员对教学设备、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

12.不按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

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接打手机的(除利用信息技术使用手机上课外);

2.教师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影响教学正常秩序的;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学院选定的教材而擅自使用其他教材的;

4.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课程标准》和《学期授课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实习或教学内容的;

5.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的;

6.教师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7.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的;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的;

9.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善,遗失学生作业、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或有关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20分钟内及时处理的;

11.教学管理、服务人员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教学辅助、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或提供相应教学用品、用具,影响正常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责任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甚至肢体不文明行为的,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3.教师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4.除不可抗力原因,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的;

5.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试题,或以“划范围定重点”方式变相泄露试题的;

6.除不可抗力原因,监考人员未到考场履行监考职责的;

7.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的;

9.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的;

10.后勤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11.责任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的。

第四章 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教学副院长,副组长为教务处处长,组员为各系部主管教学主任和教务处主管教学运行工作副处长,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机构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现人员陈述(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不限)后,由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展开调查工作。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所在单位领导组织核查,写出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建议意见,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一周内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本部门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4学时教学酬金,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6学时教学酬金,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院内通报批评,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10学时教学酬金,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第十二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2)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1个月领导职务津贴,当年单位和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院级及其以上优秀或先进。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对涉及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教学事故处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内学生相关的教学活动,校外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系(部)

 

授课教师

 

职称

 

授课名称

 

班级

 

授课时间

 

地点

 

事故情况

 

 

 

 

 

 

 

 

     发现人(或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本单位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

 

 

 

 

 

 

 

     系(部)主任签字(盖章):

                       年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

处理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字(盖章):

                       年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组长签字(盖章):

                       年        

备注:此表教务处留原件,责任人本人、人事处和责任部门留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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