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03-02 13:23:15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3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具有重要意义。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严肃性,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考试安排

第一条  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安排落实。

第三条  考试前教务处要召开考务培训会,使教师与监考人员领会学院有关考试的规范文件精神,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安排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部门部要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向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四条  考试课考试  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一周,考试时间100分钟。

第五条  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原则上各专业班考试课程每学期不超过4门,考查课考试应安排本课程授课最后一次课上并于考试周之前完成,由各系(部)负责组织。

第六条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撰写论文、实验设计、方案策划、软件策划等。除专业必修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经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主讲教师可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

第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向各系(部)下发《期末考试安排通知》,安排全院期末考试工作。

第二部分 试卷的命题、印刷与保管

第八条  试卷命制的程序为:开课系部确定命题教师;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命制试题;试题命制后交教研室主任审查,教研室主任要严格审核把关,有权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对试题提出调整、修改或增删意见;再由系()主任审核确认。试卷审查合格后,教学秘书统一汇总试题(连同电子版),以系()为单位装于档案袋中,与《统考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一并交于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的课程标准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其中基础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10%左右。如有特殊要求,应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命题教师出制AB两套知识覆盖面全、难易程度适中、题目份量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水平,考试结果一般应近似正态分布,优秀率和不及格率控制在较小比例范围内。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2考试时间内就做完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

第十一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要规范,清晰,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参考答案应规范准确无误,各大小题评分标准清晰,分值明确,给分知识点明了。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统一从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教务部负责试卷印刷、组织各系部分装和装订。

第十三条  原则上试卷只印刷试题部分,中间不预留答题空间。答题纸由教务处统一印发,草稿纸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试卷统一由教务处密封存档,确保其安全保密性。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前请假,经所在学生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可随下学期进行补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三部分 补考与监考安排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新学期补考:

() 补考合格按60分记;

() 已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以正常考试成绩记载,但最高不超过80分;

二、旷考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毕业前补考:

() 补考课程仍不及格者;

() 因未履行缓考程序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旷考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考试者。

四、旷考及考试作弊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专业、教务处批准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标准教室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合班教室考场视考生人数安排3名以上监考教师。 同一门课程考试,按考生隔列就座安排考场。

第十八条  主考教师尽可能由相关课程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由专任教师、辅导员组成。主考教师、监考人员因故不能到者,必须事先向教务处报备,由教务处安排替补人员。

第四部分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格执行监考的各项规定,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理和校对考生座位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并签到。在黑板上板书: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号、严禁将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至考生座位。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就试题内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释,更不得给考生作任何涉及试卷答案内容的提示。对提出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的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迹象时,可提出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处理,当场宣布,立即终止其考试,对违纪、作弊情节做好记录,并要求当事考生签名,不得隐瞒袒护,违纪、作弊考生试卷及违纪、作弊证据须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集中精力监考,严肃认真,忠于职守,模范遵守考试纪律。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抽烟、聊天、阅读书报、使用手机及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在规定交卷时间前15分钟提示学生: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从现在起到考试结束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时间一到,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让考生坐在原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防止和制止考试结束前的混乱现象以及考生带走试卷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收齐点清试卷份数,确认无误才能让考生离场。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两名监考人员都签字后于当场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依时到位,并严格执行监考工作职责。如无故迟到、缺席或不履行职责,姑息纵容考生违纪或作弊,或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或同一考场被巡考人员发现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违纪作弊,则对监考人员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巡视由教务处安排,巡视由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教务处、系部主任,负责全院的考试巡视工作,旨在加强考试管理,加大监考管理力度。学院教学主管领导要对考试进行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期末考试巡视工作”的安排,并印发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巡视人员应及时了解巡视的时间及负责范围,届时如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通知教务处,并请本部门安排他人代替。

第三十条  巡视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佩带巡视胸卡,在学院教学主管领导带领下巡视负责范围内的所有考场。

第三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检查、严格管理、不走过场。 根据教务处《期末考试安排表》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尽职尽责、学生是否遵守考试纪律及考场环境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立即告请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巡视结束后,由巡视成员填写《考试巡视情况报告表》,与考场登记表共同存档。

第五部分  试卷的批阅、分析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以试卷参考答案为标准,完成试卷的批阅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试卷以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阅卷完成后请将阅卷老师姓名填写至试卷表头相应位置(必须为红笔判阅)。

①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每空(或小题)对了划“√”号,错了的在错误处用下划线标出,符号要划在考生填写的答案上,然后统计“√”号,得出给分。 不能出现 “×”、“-X”等标记。

 ②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业务(技能)题(含案例分析题)按步骤或给分点给分,一律写成“ +X ”,小题的分数要用圆圈将分数圈起来,写在小题标号处,然后汇总相加得到该大题的分数。

③每大道题得分要写在该题标号上(即该题的左上方),然后在该题分数下面用一个下划线表明出来,最后将此分数过录到试卷前该题标号下的方格内。

④整个试卷的总分要写在试卷前规定的方框内。

⑤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卷。

⑥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进行复查。系里要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抽查。

⑦对于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如果是小题分数出现失误,需改动分数,要由该题评卷教师修改并签字;如果是大题分数出现失误需要修改,要由教研室主任和该题评卷教师共同签字;对于试卷总分出现的错误,应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试卷主判教师签字同意,方能改动试卷总分。

第三十五条  试卷批阅后,任课教师认真填写成绩分析单,并以班级为单位将试卷装订成考试档案册。装订成册相关资料包括封面、学生签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答题试卷、空白试卷、评分标准与答案、学生成绩登记表、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单、成绩分析单和空白封底等共10项。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完成成绩登录工作。批阅后的试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任何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准调阅试卷。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再行销毁。

第三十七条  本学期所有课程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相关资料(试卷档案册、学生成绩登记表、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单、成绩分析单、课堂日志和教研室日志),以系部为单位交教务处存档。

第六部分 考试纪律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它考生(外语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缺考论;考试进行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它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按规定将有效证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未带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各系开具的带照片的证明。

第四十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横向隔列对齐就座,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教学班要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四十一条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四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第四十三条  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未经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及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答题。

第四十五条  答题前,考生必须先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不得涂改;并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四十七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向监考老师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四十八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给他人造成作弊机会。

第四十九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第五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统一收卷,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五十三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第七部分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放试卷时仍将书、书包、复习资料、手机(关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考试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5.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者;

6.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墨色答题者;

9.考试前或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在成绩单中记“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系统登录按“0”分记:

1.发生上述第五十四条任一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未关闭电子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或信息(与考试内容无关);

9.考试结束后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五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记为“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系统登录按“0”分记:

1.发生上述第五十五条中任一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除开卷考试外,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3.传接纸条或试卷的双方;

4.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5.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有答题内容的纸条者;

8.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抄袭他人答案者;

11.经学院相关部门鉴定构成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者。

第五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严重作弊,在成绩单中记为“作弊”, 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系统登录按“0”分记: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进入考场即认定为代考,无论考试开始与否);

2.第二次作弊者;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情节恶劣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发送答案与接收答案双方都视为严重作弊,且不论看与否);

5. 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上网查询考试相关内容者;

6.组织团伙作弊者;

7.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8.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五十八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系统登录按“0”分记。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无效处理。

第六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认定及处理。

第八部分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六十一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老师提供的事实为依据,教务处认定。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作弊学生试卷、《考场记录单》、《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作弊处理表》作弊证据等交到教务处进行处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五类。由学生处对学生进行相关违纪作弊处罚。

第六十二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它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作弊处理表》(连同物证)报告教务处。

第六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于违纪、作弊学生将情况详细记录后在教务处存档,交由学生处进行考试违纪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并负责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九部分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内考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应于全院学生的考试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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