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日期:2015-03-01 15:30:34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5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教学管理,完善学生成绩考核机制,特制定我院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办法。

一、考核要求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

二、考核形式与成绩记载

1.课程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以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等多种形式。具体方式或成绩记载比例由课程所属系部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考查课以过程评价为主。

2.考试课程: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占10%,两次小测占10%,实践教学环节占20%;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占15%,两次小测占15%。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

3.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占10%,两次小测占20%,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比例30%,结课测验成绩占比40%。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期末考查成绩占5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表现、出勤等)占25%,两次小测占25%

4.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方式为:平时出勤、实训态度、作业、提问占20%,操作技能50%,实训(验)报告30%

5.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成绩记载参照4进行成绩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6.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要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因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7.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8.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采用五级制,由各系组织评定。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交给系(部)保存,一份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三、成绩管理

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成绩单上任何修改必须由任课教师签字,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教师要求更改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 “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 “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他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据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四、考试资格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3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3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一)在辅导员处领取《缓考申请单》,填写缓考原因。

(二)因病缓考者需经校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并在《缓考申请单》上附医院诊断书。

(三)系(部)主任及辅导员根据医院诊断书审批意见;

(四)其它原因申请缓考者,系主任应该从严审批。

(五)考核前将《缓考申请单》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生效。

(六)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 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同时举行。

五、补考
    期末考试课不及格者需要进行补考。理论课考试补考一般在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实践课考试视实际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三年制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不及格的科目补考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期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3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本学期总量1/3者;

(三)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缓考不及格者;

(六)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

注:补考合格按60分记;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核发:教务处 点击数:5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