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教师监考须知
日期:2014-07-11 15:23:50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2

一、考前准备

1.要求教务处教师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监考教师请于考前2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逐一核对证件,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座。

2.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一天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务处另派监考教师,否则将追查原监考教师的责任,严禁随意请人代监考。教务处将及时反馈监考迟到、旷监考教师信息,并存档。

3.要求主考教师(监考表上排名第一的为主考)考前8分钟必须向考生宣读考场登记表上的考场纪律。

二、监考过程

1.考试前5分钟,监考教师方能发卷。

2.开考半小时后,考生不能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

3.考试7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中途不能离开考场。

4.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前一后,严格按监考规定进行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批改作业、使用手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5.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执行考场规则,如有必要时可临时调整个别考生的座位。发现有违纪的考生,监考教师可视情节轻重,作批评、制止或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凡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应立即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该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密封纸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学生学号。将违纪或作弊情节填写在考场登记表上,连同试卷及违纪或作弊证据由主考教师报巡考人员,以备案处理。

6.监考教师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终止前30分钟及终止前15分钟两次提醒距离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能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7.巡考中如发现考场内有学生作弊等违反考纪现象,扣除监考人员本场的监考费,对于考场管理混乱、不认真负责的主监考人员,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全校通报。

三、考试结束

1.考试结束后,立即让考生停止答题,清点试卷无误,方准学生离开考场。

2.监考教师必须逐项认真填写试卷封头纸上和考场登记表上各项信息。试卷装订后,交教务处收卷老师;考场登记表交教务处考务人员。中途不得在其他地方逗留。

四、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核发:教务处 点击数: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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