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02 00:00:00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2865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参与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及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管理和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倡导科学、民主、效率、公平的风尚,鼓励团结协作和资源共享,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学术道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指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校提供科研经费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基金项目和学校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等。

 横向项目指国家其他部委和省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基金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等,包括技术攻关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咨询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项目级别分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厅局级课题和校级课题四级。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课题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

厅局级课题指省厅级、市级和局级下达的项目;

校级课题指学院下达的课题。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三大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项目每年根据上级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对符合上报条件而未获准的纵向科研项目,纳入本年度校级科研一般项目。教育科学类项目设置以省级及国家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创新发展计划课题、教育振兴计划课题、质量工程课题为依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处室)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一)学院职能部门职责

教务处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编制学院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的编制和签订工作,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项目结题和申报评奖等工作。学院财务、人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协同管理。

(二)各系部(处室)职责

各系部(处室)负责组织、审查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并协助做好项目的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研究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校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应依据来源单位公布的项目指南和主攻方向选题,学院将参照已经结项且具有继续研究价值的校级课题推荐为省厅级课题。校级科研项目应切合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实际。

2.选题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研究项目,应选择有明显开发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

3.项目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4.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负责人为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项目组成员学科、层次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5.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前期研究成果、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6.同类研究课题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不得再申报,参与同类项目最多不超过两个(包括主持项目)。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职职工,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3.团结同志,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5.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

6.项目来源部门对项目申报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的申、立项程序

1.项目信息发布:教务处根据各计划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定期向全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申请指南。

2.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须按指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立项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部门统一汇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教务处,各类项目的申请,由教务处统一汇总。

3.项目评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公示:对拟推荐项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或向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推荐。上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未通过项目,可以作为当年的校级课题。

5.科研管理人员、评议人员对研究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6.各单位、个人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到教务处登记和立项。凡事先未经教务处登记并管理的项目,将不予认可(包括出具证明或盖章等事宜)。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和进度管理

第十条 项目计划的实施与督查

1.教务处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立项批准通知或学院审定意见,公布立项项目。

2.纵向项目实施必须按项目来源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等送教务处存档。

3.横向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文本合同。合同由所在部门初审,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学院签章后方可生效。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起止时间、承担单位、参加人员、协作单位、经费预算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高等教育教育研究室。未经批准而变更内容的,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系部提出,并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若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5.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时,课题主持人应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渤海理工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呈报表》,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到期并完成研究任务,应予以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项报告及相关结项材料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评审验收程序,并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结题。结题后,由教务处统一颁发《渤海理工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结项通知书》。院级以上的课题经学院审核结项材料后报送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结项。

(一)院级结题时课题主持人应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的立项申报书;

2.立项通知文件;

3.《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项报告》

4.《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

5. 项目成果资料:包含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专利、软件、数据库、人才培养方案、策划方案、评价模型、概念化产品、实物产品等。成果应注明“项目来源单位资助项目类型”、项目批准文件号或项目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未完成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2.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4.超过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审批;

5.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在项目结题到期日前30天内提交延期申请与中期研究成果等材料。校外项目经教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项目来源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延期;学校项目延期需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据合同内容执行。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创新、应用、前瞻性研究,支持教职工开展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项的科研项目,学院将给予奖励和经费资助。省级及以上科技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奖励和资助经费详见《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经费使用报销范围

1.经费的报销原则上按学院日常教学办公经费标准执行;

2.设备购置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能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属于图书类的固定资产须到图书馆登记入册。

3.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提取院内资助经费作为劳务报酬。

4.有关差旅费的报销按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5.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报销属于招待性质的开支,也不得用于通讯费的开支。

第十六条 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建帐管理。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可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因未结项而被撤销的课题不予以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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