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9-04-05 00:00:00  发布人:教务处  浏览量:7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明确每个教学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我院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我院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现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规范适用于在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担任各种不同层次、不同任务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解释权:本规章条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若本规范某些条款与国家政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正式发文的有关条例精神为准。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学校的教学规章和教学纪律,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业务,自觉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培训,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忠于职守。

第六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于律己。关心和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各项工作。

第七条 认真学习高职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

第九条 勇挑教学重担、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及教材资料建设,及时采用、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章  任教资格

第十条 任课教师的资格要求必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硕士学位,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未被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新开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并经试讲合格方能担任该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凡刚毕业到我院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新教师岗前试讲,试讲合格后方有上岗教学的资格。

第十三条 凡新调入的青年教师,所有应聘教师均需进行面试、试讲、复讲以及院长办公会研究四个环节,所有环节通过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凡上一学期学生评教值低于80分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当年度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并必须通过自修、听课或参加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上岗前必须由院听课小组指定内容试讲通过方可安排教学任务。如老师有异议而且要求继续教学的,本人应提出申请,学院将组织听课小组进行听课,并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根据综合情况,由学院作出是否予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开设新课程须符合以下条件:教师必须提交课程标准、课程简介;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教案;并由系(部)组织审查其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由系(部)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上岗教学的教师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编写教案以及授课计划。学院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被查到没有按规定要求或缺乏材料的,均按一次教学事故处理,并作为职称晋升、评聘和考核等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课前准备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的时间安排,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列出各专业需要开的全部课程。各系(部)据此统筹安排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必须服从所在系(部)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效果好的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有义务多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提出使用教材建议,由系(部)主任审核,系部审批,报教务处。要求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原则上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下达的任务书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等环节的学时,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确定本课程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平行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掌握教材的结构体系及其内在逻辑关系,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参考书。结合教材和参考资料认真备课并写出教案,教案应包括下列内容:授课章节名称;教学目的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教案实施效果追记。做到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系(部)主任可根据需要,组织本系(部)人员进行说课。

第二十条 积极利用互联网+教育、网络教学和现代多媒体技术等多种信息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研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改进教学的方式和方法,认真总结教书育人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具有实践性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准备:认真检查实践操作的设备和其他必要教学用具,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主讲教师的鼓励组成课程小组,坚持课程组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以求更好地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四条 授课计划下达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履行授课计划所确定的授课义务。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必须将填写申请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二十五条 系(部)负责人,应对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的课前准备工作作出全面安排,并进行检查和督促。系(部)每学期都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讲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按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过程。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服装整齐、整洁,注重仪态、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文字。口齿清晰,语言表达准确、简练。板书工整、布局合理。

第二十八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精讲精练、因材施教的原则,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与疑点,注意对学生能力、素质与个性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眼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不得宣传错误的思想和观点。

第三十条 教师要重视课堂教学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的能力培养。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授进度与讲授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人才培养方案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有关院系(部)和学校教务处反映情况。

第六章  实验实训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项目或实验内容。要认真准备,并进行预实验。学生实验实训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其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演示、讲解为辅,教师要观察学生实验实训情况,随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解释出现的现象,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实训报告的能力。实训须有实训报告单(工单)。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实训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七章  实习

第三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顶岗实习标准要求,编写出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指定实习参考书或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提前到实习单位进行预实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习教学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企业共同管理指导顶岗实习的学生,教师应到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进行指导,以保证顶岗实习的效果。

第三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总结。指导教师应主动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九条 技能人才:在顶岗工作中要求学生每天与专业导师相联系,汇报当天工作学习情况,每天完成工作日志,顶岗工作期满,根据实习日志撰写实习报告,就实习报告进行述职答辩,答辩成绩占比60%,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鉴定、综合评定的学生实习成绩40%

第四十条 技术人才和复合人才:毕业需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1.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师原则应由具有教学、科研、设计能力的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尽可能结合学生的实习岗位,兼顾学生的专业基础、实际能力,以保证学生较好的完成。

1)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答疑、质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和状况。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工作作风的培养。学生完成初稿后,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2)指导教师应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严格要求学生。

3)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提出成绩评定的初步。

第九章  课外辅导

第四十一条 课外学习辅导是课程教学的组成部分。重点是指导学生掌握和理解课堂教学内容,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解答学生课程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都应有课外辅导,通过答疑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巩固和扩展课堂教学所传授的知识或技能。

第四十三条 平时课堂教学后当天或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按章节安排课余时间进行辅导。课外辅导,由任课教师承担。课外辅导时数一般不少于教学时数的1/4

第四十四条 教师辅导时,都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辅导,并力求做到解答问题准确无误,使学生满意。

第四十五条 教师辅导时,在辅导过程中应注意发现优生和差生,并对优生重点培养,鼓励冒尖;对差生则要热情帮助,努力扶持。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期末需要集中统一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必须在考前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十章  习题课、课外作业

第四十七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理论知识的运用,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量。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应适当设定习题课,配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精选习题,教师做系统分析讲解,推进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第四十九条 习题课及课外作业,要按课程标准要求,配合讲课内容精选习题,每个题目都要有明确的目的。习题课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课外习题应各种类型搭配得当,以掌握必须、够用的基本知识,并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条 教师对作业要提出明确要求,应要求学生做到书写整齐、叙述清楚、图形正确、计算无误。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记录完成情况、主要问题和学生成绩。教师应及时对学生作业进行讲评。

第五十一条 系(部)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本系(部)任课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 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验实训、各类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无论是考试和考查又包括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详细说明请参照《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五十三条 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不同方式,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四条 考查课的学期考核必须在本学期课程结束时完成,成绩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主,不得仅以学期末的考核确定课程最终成绩。考查课的期末考核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安排的应向所在系(部)主任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院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平时考核的形式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包括平时作业、课堂提问、考勤、课外调研、阶段测验、实训成绩等。任课教师在学期初必须制定平时考核的执行方案,即平时考核的依据形式、标准要求,向学生公开宣布说明;教学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相关记录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系(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一律以课程标准及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题型应当多样化,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有较大数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试题,也有一定难度试题。试题应表述准确,文字简练,分值配置合理,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准备两份难度、广度相当的试卷(AB卷)及标准答案,经系(部)主任核签字后,装袋密封,于开考前十四天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试卷。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三天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卷册、期末试卷分析单(一式两份)、学生成绩分析单(一式两份)和标准答案报送教务处,并统计好补考及缓考试卷份数,报教务处印制。

第五十八条 参加命题的教师在考试、考查前必须遵守保密的规定,试卷应由主考教师亲自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任何泄密、暗示行为都是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有关考场安排学生的座位,并做好考前的清场等工作。学生考试、考查时,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师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协同、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第六十条 监考人员由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和调度,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而需要更动的,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统一更动,请求便动当事人必须负责交接通知,以免发生脱节造成教学事故。

第六十一条 考试课的阅卷,两人以上授同一门课程的要求必须统一流水阅卷,阅卷教师要在试卷表头相应位置签字;评阅试卷时,阅卷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杜绝错阅、漏阅现象;评分必须公平、公正,禁止打“关系分”、“人情分”。

第十二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不得在课堂教学及一切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损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教师必须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者,要事先填写调课申请表,经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调整。

第六十四条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接打电话,课前不得饮酒,上课时间不得吸烟。

第六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管理学生,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缺课(包括实验课)累积达三分之一的学生,教师有权利不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课程考核前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监考要求作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及时上报考试成绩。

第十三章  教学档案

第六十七条 教学档案的建立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系(部)都必须认真做好各自所需承担的教学文书的撰写、教学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教学总结汇报等教学资料的编撰工作,做好教学文书的归档、整理。

第六十八条 教学档案的主要种类及其编写(或收集、整理、装订)者分列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主要由各系(部)主任负责;

2.课程课程标准由各系(部)负责编写并教务处存档;

3.教案及授课计划(格式及内容见教务处范本),由任课教师负责编写并交教务处/()存档(电子教案);

4.学生平时出勤状况的考勤登记,由任课教师负责并交教务处存档;

5.学生课程总评成绩、试卷分析及考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并交院教务处存档;

6.学生生产实习管理文件,由系(部)负责并存档;

7.实验课、实训课的标准、实(训)验计划、实(训)验指导书、实(训)验成绩填报,由任课教师、实验师负责并交系(部)存档;

8.实习生实习报告、实习周记、岗位评价、生产实习鉴定表,主要由系(部)负责并存档;

9.毕业论文及其评语、答辩评分等原始材料,由系(部)负责并存档;

10.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汇报总结,由系(部)负责并交院教务处存档;

11.各系(部)教研活动记录交教务处/()并存档;

12.生产实习校企协作协议书、研讨会会议文件,由系(部)负责并存档;

13.任课教师听课记录、学生民主评教,由教务处负责并存档。

14.教学工作大事记,由院教务处负责存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内学生相关的教学活动,校外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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